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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本政策(以下简称“政策”)规定了通过网址为 https://rngoil.ru/cn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所取得的个人数据的处理条件,该网站归RNG股份公司(国家基本注册号 (ОГРН) 1037789063476,纳税人识别号 (ИНН) 7703508520)所有,旨在于处理个人数据时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包括保护其私生活不受侵犯权、个人秘密和家庭秘密权。使用网站服务即表示用户无条件同意本政策以及其中所载明的其个人信息处理条件;如不同意上述条件,用户应避免使用相关服务。

1. 一般规定

1.1. 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使用以下术语:

个人数据— 与已直接或间接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个人数据主体)有关的任何信息;

个人数据处理者(处理者)— 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组织和(或)实施个人数据处理,并确定个人数据处理目的、待处理个人数据的组成以及对个人数据实施的行为(操作)的国家机关、市政机关、法人或自然人;

个人数据主体(用户)— 指个人数据所涉及且可通过该等个人数据予以识别的人(自然人);

个人数据处理—指使用自动化工具或不使用自动化工具对个人数据实施的任何行为(操作)或一系列行为(操作)。个人数据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记录;系统化整理;积累;存储;更正(更新、变更);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去标识化;阻断;删除;销毁;

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指借助计算机技术手段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个人数据传播—指旨在向不特定范围人员披露个人数据的行为;

个人数据提供—指旨在向特定人员或特定范围人员披露个人数据的行为;

个人数据销毁—指使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中的个人数据内容无法恢复,和(或)使个人数据的物质载体被销毁的行为;

个人数据去标识化—指在不使用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个人数据归属于特定个人数据主体的行为;

个人数据信息系统—指数据库中所包含的个人数据以及保障其处理的信息技术和技术手段的总和;

Cookies文件 —由网络服务器发送并存储在用户计算机上的一小段数据;网络客户端或网络浏览器在每次尝试打开相应网站页面时,都会在 HTTP 请求中将该数据发送给网络服务器;

IP 地址—基于 IP 协议构建的计算机网络中节点的唯一网络地址。

1.2. 在本政策范围内,用户个人信息是指:

1.2.1. 用户在网站上填写反馈表时自行提供的有关其本人的个人信息,包括用户的姓名(姓氏及父称);用户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e-mail)以及其他与用户个人数据有关的信息。

1.2.2. 在使用网站服务过程中,通过安装在用户设备上的软件自动传输给网站服务的数据,包括 IP 地址、cookies 文件数据、用户浏览器(或用于访问服务的其他程序)信息、用户所使用设备和软件的技术特征、访问服务的日期和时间、所请求页面的地址以及其他类似信息。

1.3. 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仅适用于网站 www.rngoil.ru/cn。网站 www.rngoil.ru/cn 不控制用户可通过 www.rngoil.ru/cn 网站上提供的链接访问的第三方网站,且不对该等第三方网站承担责任。

2. 用户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2.1. 网站仅收集和存储为提供服务或与用户订立、履行协议和合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但法律规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保存个人信息的情形除外。

如收到用户关于撤回个人数据处理同意的通知,网站将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内停止处理用户的个人数据。

2.2. 网站基于以下目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

2.2.1. 收集为进行反馈联系所必需的用户数据。

3. 用户个人信息处理条件及其向第三方的传输

3.1. 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为用户的同意。

3.2. 网站根据具体服务的内部规程存储用户个人信息。

3.3. 用户个人信息应保持保密,但用户自愿提供其本人信息以供不特定范围人员公开访问的情形除外。

3.4. 网站有权在以下情况下向第三方传输用户个人信息:

3.4.1. 用户已表示同意实施该等行为。

3.4.2. 根据俄罗斯法律或其他适用法律,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进行传输。

3.4.3. 向提供网站运行所必需的托管服务、技术支持服务或其他服务的承包方传输数据,但前提是该等承包方遵守有关保密和个人数据保护的要求。

3.4.4. 如网站被出售,购买方将承继就其所获得的个人信息遵守本政策条件的全部义务。

3.5. 用户个人数据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收集、记录、系统化整理、积累、存储、更正(更新、变更)、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去标识化、阻断、删除、销毁个人数据,包括在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中使用自动化工具或不使用该等工具进行上述处理。用户个人数据的处理依据 2006 年 7 月 27 日第 152-ФЗ 号《个人数据》联邦法进行。

3.6. 通过反馈表传输的个人数据存储至个人数据主体请求处理完成并就其申请提供答复之时,但自收到数据之日起不得超过 90 日。上述期限届满后,个人数据应自动删除。

3.6. 用户数据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存储。

3.7. 如个人数据发生丢失或披露,网站管理方应告知用户其个人数据发生丢失或披露的情况。

3.8. 网站管理方采取必要的组织和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免遭第三方非法或意外访问、销毁、变更、阻断、复制、传播以及其他非法行为。

3.9. 网站管理方与用户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因用户个人数据丢失或披露而造成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

4. 各方义务

4.1. 用户有义务:

4.1.1. 不得提供明知虚假的信息,包括其他人员的个人数据。

4.2. 网站管理方有义务:

4.2.1. 仅为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所列目的使用所取得的信息。

4.2.2. 确保对保密信息进行秘密保存,未经用户事先书面许可不得披露,同时不得出售、交换、公布或以其他任何可能方式披露用户所传输的个人数据,但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规定的情形除外。

4.2.3. 网站管理方采取必要的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免遭第三方非法或意外访问、销毁、变更、阻断、复制、传播以及其他非法行为。

4.2.4. 如发现个人数据不准确或存在非法行为,自用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之时起,或自保护个人数据主体权利的授权机关提出请求之时起,在核查期间对与相应用户有关的个人数据进行阻断。

5. 各方责任

5.1. 网站管理方未履行其义务的,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就用户因个人数据被非法使用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5.2. 如保密信息发生丢失或披露,在该保密信息存在以下情形时,网站管理方不承担责任:

5.2.1. 在其丢失或披露之前已成为公开信息。

5.2.2. 在网站管理方取得该信息之前,已从第三方获得。

5.2.3. 经用户同意后被披露。

6. 争议解决

6.1. 在就网站用户与网站管理方之间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先提出索赔函(关于自愿解决争议的书面建议)。

6.2. 索赔函接收方应在收到索赔函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索赔函提出方有关索赔函审查结果。

6.3. 如未能达成协议,争议将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提交法院审理。

6.4. 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以及用户与网站管理方之间的关系适用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

7. 附加条件

7.1. 网站管理方有权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对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作出修改。

7.2. 新版个人数据处理政策自其在网站上发布之时起生效,但新版个人数据处理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7.3. 现行个人数据处理政策发布于以下页面:https://rngoil.ru/cn/privacy-policy